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承担的质量义务

发布时间:2020-10-22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测鉴定活动,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目录认定的范围内承揽检测鉴定业务。

    (二)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检测鉴定业务,不得转包检测鉴定业务。

    (三)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鉴定,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检测鉴定专用章、计量认证章、检查机构认可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并有检测人员、鉴定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五)不得他人姓名或要求未参与项目检测鉴定的人员在鉴定报告上签字,不得检测数据和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六)在检测鉴定活动开展前通过检测鉴定管理系统上传区查违办发出的委托鉴定书,并在鉴定报告日期之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鉴定报告信息。

    (七)建立检测鉴定业务台账,并将房屋结构不满足安全性要求的事项及时报告房屋所在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八)建立完整的鉴定档案,包括鉴定合同、委托鉴定书、原始记录、鉴定报告等,并分别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和相互链接,不得随意抽撤和涂改。

    (九)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传检测信息。如因信息化管理系统故障,鉴定机构未能实时上传检测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解决故障后及时补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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